奖励惩罚制度

时间:2025-04-15 10:39:57
奖励惩罚制度

奖励惩罚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奖励惩罚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奖励惩罚制度1

一、目的:

鼓励员工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纪失职行为;保障公司工作秩序正常运行,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基本原则:

1、奖惩分明:有功必奖,有过必罚,执法公正严明。

2、奖惩适当:执行奖罚中,要做到功奖相称,处罚相当。

3、注重时效:奖励和惩罚必须及时有效;奖励的目的是通过表彰先进,激励一批人;惩罚的目的是通过严肃纪律,教育一批人。

三、范围:

1、本制度为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范围。

2、本制度适用公司各直属职能部门及所属部门的行政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四、管理职责:

1、公司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考核和过程统计汇总。

2、公司行政部负责本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3、公司各下属单位及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过程管理。

五、奖励:

1、奖励类别:

一般性奖励;嘉奖;记小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加薪、晋升职位等。

(1)嘉奖与一般性奖励:员工在本职工作岗位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在本部门内有一定影响。

(2)记小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工作业绩十分突出,在公司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按其敬业贡献的影响程度确定嘉奖类别。

(3)授予先进工作者:授与先进工作者属于年终综合评比范畴,按年终评比与奖励规定办理。

2、奖励方式:

通令嘉奖,当月奖励50-100元;记大功,当月奖励500-800元或加薪一级;记小功,当月奖励200-300元;嘉奖,当月10-100元;一般性奖励,当月奖励100元。

3、奖励原则:

以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注重平时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年终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本年度的平时工作应被记小功一次以上。

4、奖励条件: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由直接主管部门领导酌情上报,行政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予以奖励:

(1)、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功绩或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效的;

(2)、积极研究和改进业务流程与方法,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有特殊功效的;

(3)、对于舞弊或危害本公司权益之事,能事先发现或防止,或对突发事件临机应付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而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减少或免受损失的;

(4)、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5)、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工作勤奋、本职工作出色的;

(7)、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迅速有显著收效的;

(8)、才能卓著、成绩优异而且能够胜任现职以上职务的;

(9)、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六、处罚: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二种。

1、经济处罚:罚款、扣工资、减发奖金。

2、行政处分: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薪、降级、辞退、开除。

警告一次当月罚薪50元;记小过一次当月罚薪100元;记大过一次当月罚薪300元。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奖金和补助,工资减半。记小过以上处分,均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3、处罚细则

(1)、没有提前请假或领导没有准假,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罚3天工资;一个月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6天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2)、工作时间窜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10元/次。

(3)、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影响工作者,记小过一次,情节严重者开除。

(4)、员工上班不按公司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证,一次罚款10元,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一切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罚款20元/次以上。

(5)、污辱谩骂劳动纪律检查人员,罚款100元/次,性质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6)、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闹、追逐,工作时间穿背心、拖鞋、勾肩搭臂等影响公司形象者,罚款50-100元/次,经批评不改者,调离岗位或辞退。

(7)、在公司场所区域内随地吐痰,罚款20元/次。

(8)、上班时间吃食品、乱丢果皮纸屑等,罚款50元/次。

(9)、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等,罚款20元/次。

(10)、工作时间睡觉、下棋、打扑克,罚款100元/次,中层以上干部给予警告、降职、降薪处罚。

(11)、在公司内赌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每次每人罚款100元,取消年终奖金,严重者予以开除。

(1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一律开除,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13)、利用公司设备做私事,除扣罚当天工资、设备损耗费、电费等外,并罚款50元/次以上。

(14)、人为损坏公司里的设备和财物,除按价赔偿外,并罚款100元/次以上。

(1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消极怠工,每次罚款50元,并予以停工处理。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处理。不服领导教育,出言不逊,罚款100元/次,甚至动手殴打领导者,一律开除,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16)、盗窃公司财物,除追回原物,并按十倍价处罚外,一律开除,并扣罚全月工资。

(17)、烂扔杂物和垃圾罚20元/次。

(18)、凡欺骗领导,以事假、病假名义到其他单位务工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19)、下班后未关闭电源、门窗等造成公司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50元/次以上罚款。

(20)、泄露、出卖公司专业技术、商业秘密者,追究违约责任,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1)、故意浪费、损害公司财物或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公司损失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处以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2)、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贪污公款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除赔偿公司损失外,并处以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员工有错,认错态度好,可减轻处罚,认错态度不好,可加重1-2倍处罚。

……此处隐藏1712个字……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六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奖金另行规定):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中的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领导提名;

2、人力行政部门审核;

3、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惩罚

第九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罚款或降级;

4、辞退。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当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提供伪证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罚款(罚款数额另行规定)或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的机密;

5、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损毁公物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共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 员工有第十三条中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有第十三条中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并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门报董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五章 惩罚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人力行政部门报告;员工也可向人力行政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人力行政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人力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董事长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八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

取得证据,经过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九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作为公司最终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制定,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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